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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与个人在华营业性演出入境管理规定

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与个人在华营业性演出入境管理规定

根据我国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,外国文艺表演团体、个人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,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。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:

演出举办单位(即中方承办机构)是申请责任主体。其应当在计划的首场演出开始至少20个工作日前,向首次演出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。

申请材料通常包括:

  1. 演出申请书;
  2. 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名称、国籍、成员名单及艺术简历;
  3. 近两年内的演出业绩或艺术活动记录;
  4. 完整的演出节目内容介绍、视频资料及歌词字幕文本(中外文对照);
  5. 演出日程安排及拟演出地点、场次;
  6. 演出举办单位与外国演出方签订的演出合同或意向书;
  7. 演出举办单位的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资质证明;
  8. 其他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。

受理申请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,会依据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进行审核。对于符合条件、材料齐全的申请,该部门会出具批准文件,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。获得批准后,演出举办单位方可持批文办理后续的报批手续,如涉及多地巡演,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后续演出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。

外国演出人员需凭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,依法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工作签证(通常是Z字签证或F字签证,视具体演出性质和时长而定),方可合法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。

此规定旨在规范演出市场秩序,确保演出内容健康向上,并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。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均应严格遵守,依法办理手续。

更新时间:2026-04-11 19:51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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